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魏正宗
高淑娟 劉美齡 賴美惠 邱伊洵 吳台松 詹淑真 劉志娟 李淑華 許桂菊區北海 曾文斌 王懿貞 被告 葉汶龍 (原名 葉永堂
鄧偉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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