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7歲民
中心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3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