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00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性別年籍詳附表所示)自民國95年2月28日16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尹遜言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