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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