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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