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據上論斷,應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部分,係為誤寫,應更正為「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