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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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 楊昭鎦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二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或裁定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明及陳述,認其聲請為不合法,而以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二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查該裁定顯已依聲請人之聲明而為裁判,於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並無任何脫漏之情事。聲請人徒以本院上開裁定未自實體上加以論述應有脫漏訴訟標的等詞,據以聲請補充判決,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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