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附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葉劉閑妹
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葉劉閑妹、乙○○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甲○○在原審之上訴,上訴人對刑事部分並未上訴(不得上訴),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