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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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 汪玉榮 自訴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被訴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林增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