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1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 郭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郭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7日起至134年6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4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點53計算,借款期限自94年6月29日起至114年6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乙○○自96年7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917,31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繳款明細單及存證信函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546│建│0│00│301.94│全部│郭清應有部分10000分之5454││││││││││││乙○○應有部分10000分之4546│└──┴───┴────┴───┴───┴─┴──┴──┴────┴────┴──────────────┘┌───────────────────────────────────────────────────┐│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1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材料│台│位│││├──┼─┼──────┼─────┼────┼─┼─┼─┼─┼─┼─┼─┼──┼─┼─┼──┼────┤│001│39│台南縣善化鎮│台南市善化│3層樓房│13│13│13││││40│鋼骨│29│平│全部│所有權人│││7│自由路10○號○鎮○○段│鋼骨造│4.│4.│4.││││4.│造│.2│方││:乙○○│││││546地號││77│77│77││││31││8│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