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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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屏東 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鋭龍選任辯護人楊水柱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銳龍 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銳龍與被害人AV000-A109272(民國95年3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已歿)均為COSPLAY活動的愛好者,2人在COSPLAY活動中認識後,即自108年5月開始交往,至108年12月分手。詎被告明知甲女當時為未滿14歲之女子,且尚未有何性行為之經驗,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利用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之際,於交往期間之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陰莖插入甲女之陰道內,與甲女發生第1次性行為得逞後,又陸續再與甲女為性交行為4次得逞(共計5次)。嗣於109年9月14日,甲女與被告分手之後,因感情問題致心情鬱結而想不開,遂在高雄市橋頭區跳樓自殺(地點詳卷)。告訴人即甲女母親AV000-A10927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於甲女自殺後,整理甲女遺物時,方在甲女的臉書及IG上,發覺甲女曾與被告發生過性行為之事,因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與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4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被害人因其立場與被告相反,故其陳述之證明力顯較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縱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前後一致,亦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並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又證人陳述之證言,常有就其經歷、見聞、體驗事實與他人轉述參雜不分,一併供述之情形,故證人之證詞得否作為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應先釐清其證言組合之內容類型,以資判斷是否具備補強證據之適格。其中如係屬於轉述待證被害人陳述其被害之經過者,因非依憑自己之經歷、見聞或體驗,而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被評價為同一性之累積證據,應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固不否認與甲女於上開期間交往,並知悉上開期間甲女為未滿14歲女子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與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犯行,辯稱:我沒有跟甲女發生性行為,最多就是抱一下。辯護人為被告辯以:本件僅有甲女及親友臉書上之對話,並無法證明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也無法證明甲女有性行為經歷,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本件犯行等語。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甲之指訴、證人即甲女之父AV000-A109272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男)之證述、證人即甲女之祖母AV000-A109272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女)之證述、證人黃○平(未成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述、證人黃○平與甲女間之通訊軟體MESSENGER(下稱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下稱對話紀錄子)、證人王○崴(未成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起訴書誤載為王○威,逕予更正)之證述、證人王○崴與甲女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下稱對話紀錄丑)、證人薛○倩(未成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述、證人薛○倩分別與甲女、被告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下稱對話紀錄寅)、心欣診所病歷資料、被告與甲女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甲女與暱稱「100塊 承叡 」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下稱對話紀錄卯)、被告與B男之對話錄音檔案、證人郭○均(未成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述、證人郭○均與B男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下稱對話紀錄辰)等件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㈠被告與甲女前於108年5月至12月間交往,且被告知悉甲女為
未滿14歲之女子,嗣甲女於109年9月14日因心情鬱結而想不開,遂在高雄市橋頭區某處自殺等情,業據證人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具結證述(見警卷第5至7頁、偵卷第13至15頁、本院卷第105至109頁)、證人C女於偵查具結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見偵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09至113頁)、證人王○崴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見警卷第9至10、99至101頁)、證人黃○平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見警卷第11至12頁、偵卷第133至135頁)、證人薛○倩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見警卷第13至15頁、偵卷第83至86頁)明確,並有妨害性自主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彌封卷),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3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甲女與其他人(王○崴、黃○平、薛○倩、暱稱「100塊承叡」
)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對話紀錄子、丑、寅、卯),關於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內容,僅係甲女片面向他人片面之指訴,所述應有補強證據:
⒈依對話紀錄子所示,可見黃○平向甲女問:如何與「隱語」認
識等語,甲女抱怨稱:與「隱語」交往後超痛苦,且「隱語」掐脖子,並稱因為這件事哭2至3個月等語,黃○平向甲女問是否與「隱語」親吻等語,甲女稱「隱語」稱係下一壘,並表示很羞恥,要黃○平不要討厭她等語,黃○平嗣問甲女「隱語」是否有戴套等語,甲女回答有,「隱語」超怕懷孕,與「隱語」交往7個月,忘記是第幾個月做的等語,黃○平問是否只有發生過1次等語,甲女回答不只,黃○平稱5次OHO?!!等語,甲女稱我只能說數不清,並向黃○平敘述「隱語」間性器官之大小等語(見偵卷第105至117頁)。⒉依對話紀錄丑所示,可見甲女對王○崴稱我是不是處女,至於
給誰,應該不用我講等語,王○崴稱我知道是誰,是隱形的低能語等語,甲女稱「隱語」曾經在那個過程中喊別的女生的名字,記得我那一瞬間直接爆哭吧,過沒多久我們還要跟那個女生去吃飯等語,王○崴稱:太白癡了吧,太誇張了吧,甲女對王○崴稱:我現在想到那件事還是很想崩潰,並稱「卡翹」知道我不是處女,是不是因為我真的不是很乾淨,我就腦殘,我不是腦殘我就不會跟「隱語」在一起等語,王○崴則回稱你告訴「卡翹」,我的天啊,是不是除了我以外的人都是腦殘等語,甲女回稱:我也覺得,如果真的要交往,不講好像怪怪,在交往前講,他能接受就沒事,不能的話不就尷尬等語,王○崴則稱:其實不講真的沒差,會在意第一次是不是給他的男生,丟一丟了等語(見偵卷第89至91頁)。
⒊依對話紀錄寅所示,薛○倩對甲女問:我想問你一件事,可是
我怕有點不禮貌等語,甲女稱:來,不會,都問,你要問什麼我大概心理都有底等語,薛○倩稱:把第一次給之後,你是什麼感覺,有後悔嗎還是什麼感覺等語,甲女稱:我有跟你講過這件事喔,就像色情開關被打開,沒有後悔,他其實對我蠻專情等語,薛○倩稱:不管怎麼樣,他對你都造成傷害等語,甲女稱:我還沒有跟他斷聯絡,他也忘不了,所以我跟他說,如果他還想復合,以前是我追他,是我沒有底線一直付出,現在該他了,當然我沒有想復合等語(見警卷第51至53頁)。
⒋依對話紀錄卯所示,甲女對「100塊承叡」稱:他抱著我,喊
著其他女生的名字,沒有的話你現在也知道了,不過把抱著改成他在跟我做的時候,我忍下ㄑㄌ;我記得我哭完之後,我還問他你還想繼續做嗎,因為之前做一半他超不爽餒,然後我就問他ㄌ,他就說當然啊,做完吧,他好像是想安慰我,還問我說,你還做的下去嗎,我那個時候是覺得,算了隨便你了,也許你根本不愛我等語,「100塊承叡」則稱:不是,他只是想做而已,渣男等語(見警卷第59、65頁)。⒌上開對話紀錄,確係甲女與薛○倩、王○崴、黃○平等人所為,
且上述對話中提及「隱語」為被告等節,分別據證人薛○倩(見偵卷第83至84頁)、王○崴(見偵卷第100頁)、黃○平(見偵卷第133至134頁)證述在卷,且被告對其暱稱為「隱語」乙情,亦於警詢、偵查中坦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144頁),則依上開MESSENGER對話紀錄內容,固足見甲女生前曾向薛○倩、王○崴、黃○平及暱稱「100塊承叡」之人,表明其曾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依甲女與黃○平間之對話紀錄,可見發生性關係之時間,係在甲女與被告交往期間等情。
⒍然而,依前開說明,此部分對話紀錄之內容,既係甲女向他
人陳述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與否之內容,該部分仍係被害人之陳述,且甲女亦向黃○平稱忘記發生性行為之時間,亦未在對話紀錄子、丑、寅、卯中提及被告所涉行為地點所在,更未曾具體表示關於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次數、方式,核其此部分陳述之內容,略嫌空泛,揆之前開說明,仍應有補強證據,以資佐證,始能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並確定被告是否涉犯前開被訴犯行之依據。㈢關於證人黃○平、證人王○崴、證人薛○倩、郭○均所為就甲女
與被告曾發生性行為之證述,無涉及其等親身見聞、經驗,乃與轉述甲女陳述所為;關於告訴人甲、甲女之父B男、甲女之祖母C女就甲女與被告曾發生性行為之證述,其等未曾自甲女聽聞、轉述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陳述,乃是其等觀看甲女上開對話紀錄內容而得悉,核屬與甲女所為陳述同一之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性,理由如下:
⒈證人甲於警詢證稱:我女兒即甲女跟網友即被告發生性關係
,他們分手後甲女一直想不開,我只知道在108年她讀國一的時候與網友發生性關係,但是發生時的詳細時間、地點我不知道,我用甲女的帳號登入她的臉書及IG,發現甲女跟網友的對話才知道她跟被告發生性關係,她沒有跟親人提過這件事等語(見警卷第5至6頁)。於偵查中證稱:甲女原先與我前夫B男同住,因為從109年2月甲女才搬過來跟我一起住,甲女搬過來與我同住之前,就跟她的男朋友分手了,而且甲女跟她爸爸B男同住時,就有嘗試要跳樓自殺了,是被告打電話給甲女的父親說,你女兒可能要跳樓,B男跟C女還有進去甲女房間阻止,並與她溝通,我看到的訊息就是甲女在未滿14歲時就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卷第13至14頁);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甲女於109年2月過年後才與我同住,之前跟生父同住,甲女過世後,我看她臉書、Instagram及手機才知道,也看到她與網友及現實朋友都聊過與被告發生過性行為這件事,我只知道甲女因為前男友的事情,心裡有過不去的感覺,但我不知道前男友是誰,但前因後果,甲女不敢講,甲女有講說等她之後心結打開後會跟我講,但還沒打開就去世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06至108頁)。⒉證人B男於偵查具結證稱:她在上國中之前情況都很好,在她
上國中之後他的情況就變得很糟糕,比如說她會一直看手機都不睡覺,而且功課也變得非常不好,到她國一時她的導師在外面看到她與被告很親蜜的走在一起,他的導師有上前詢問被告的身分,可是被告拒絕回答,老師就電話跟我說這件事情,甲女跟我說他們只是普通朋友而已,我就說甲女說我不反對你們做朋友,但是妳要知道妳還未滿14歲,如果被告是妳的男朋友,妳要告知被告妳還未滿14歲,不可發生性關係,如果發生的話,我就會提告,我剛開始是從老師那邊得知,但並不知道是否甲女與被告是在交往,直到我女兒自殺之後,我從她的社交軟體我女兒的自白,與她跟同性朋友之間的對話,才得知原來他們之前已經有發生性關係等語(見偵卷第31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對被告與甲女間交往狀況非常不清楚,我會覺得是因為她跟被告發生性關係,這段感情讓她想不開,她回家就直接上樓把房間門關起來,在裡面幹嘛我也不得而知,如果要我理性的講,照我的想法,我是認定說,她未成年跟成年男子發生性關係,感情方面有所糾結困苦,最後想不開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等語(見本院卷第176至177頁)。
⒊證人C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跟甲女是祖孫,因為在國一下
學期她的房間都是我在整理,有一天發現她寫一張便條紙寫龍,前女友打你,我覺得很傷心之類的話,我就問甲女怎麼回事,因為我懷疑她是否跟被告在交往,但是她不承認,還騙我說她是幫朋友寫情書,被告還曾經到陽明國中找甲女,這是老師告訴B男,B男再告訴我這件事,另外我先生也有告訴我,他在家附近有看過甲女與被告手牽手走在一起,她回來時我有問她,甲女說是她同學,我從來沒有看過被告本人,被告很過分,他都控制甲女,不准她與其他的男孩子交往,她有一次跟她弟弟說她月經來時身體不舒服,可是她的朋友不讓她回來。被告不應該性侵甲女等語(見偵卷第34至35頁)。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108年間甲女與我同住,甲女往生前COSPLAY的同好有哪些人我都不知道,甲女往生前有跟被告交往這件事我不知道,有天我整理甲女房間,她寫了一個字條:「龍,你跟我交往,你還叫兩三個前女友來打我、霸凌我、摔我手機」,我才問甲女是否在交男友,她回答我是幫朋友情書,甲女的文筆都很漂亮、成績都很好,是跟男友交往成績才一落千丈,甲女都無心上課,B男還跟甲女講要交男友可以,但功課不可以落後,所以B男很生氣,從此以後甲女都覺得我們都在阻礙她,甲女沒有提及交男友的事情,甲女她要死不是沒有原因的,前幾年半夜有一次12點多,被告打電話給甲女生父說甲女要跳樓,我們才開導甲女勸回來,那時甲女語無倫次,要她趕快下來,我跟她溝通是否是因為我的原因,甲女都不說,從此甲女就悶悶不樂,那年的農曆年我知道她很喜歡去參加COSPLAY,我還陪她去台北三天,回來後她就去母親那邊住,沒多久就跳樓了,剛才她母親說甲女有憂鬱症,我覺得很奇怪,甲女是一個很陽光的人,去台北的那段時間她也很開心,我懷疑她憂鬱的原因是因為甲女跟被告發生性關係,不敢讓我知道,甲女又不缺錢,我們也都不給他壓力,甲女要什麼就有什麼,被告已經是成年人,還誘姦一個未滿14歲之女生,還說只是抱抱你相信嗎?還叫人打她、摔她手機,在甲女MC來時還不讓她早點回來,我到現在都還不相信她跳樓等語(見本院卷第110至113頁)。
⒋證人郭○均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跟甲女是國一時,2019
年認識的,我跟甲女同班期間好像是國一到國二上,甲女如何跟我描述跟被告間之關係我不記得,一開始怎麼提到的我有點忘記了,我只有聽說過她們有發生性行為這件事,聽甲女跟我說的,何時跟我說不太記得,甲女就自己提了,只有1次性行為,那次時間我不太記得,我只知道1次,我忘記甲女跟我講的內容,甲女有和被告交往一段時間,甲女沒有多提其他的,只有提到發生性行為,其他我都不記得了,我不記得被告跟甲女何時交往,我知道被告跟甲女分手了,甲女為何突然提到性行為這件事我不記得了,我們平常不會聊這種私密的話題,甲女可能想到就突然跟我講了,我沒有多問,這個話題有點尷尬,我沒有印象甲女有跟我說性行為的過程,我自己認知的性行為是有性交的行為,陰莖插入陰道的行為,我忘記甲女怎麼說的,不可能每個用字都記得,應該是只有聽到性行為3個字,甲女跟我講這件事情是分享心事的心情,不清楚情緒是否為負面的,我只記得在捷運上討論等語(見本院卷第245至249、251至252頁)。⒌證人王○崴於警詢中證稱:我跟甲女是於109年4月間,甲女說
她把第一次給了「隱語」,她很怕那時候喜歡她的人會嫌棄她,但甲女沒有告訴我何時、何地與「隱語」發生性關係等語(見警卷第9至10頁)。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知道甲女跟被告曾經是男女朋友,是甲女在臉書上的貼文,及我跟甲女聊天時她跟我說的,我知道甲女不是處女的事情,MESSENGER對話紀錄丑,就是甲女告訴我她不是處女的事,那時甲女已經跟被告分手,甲女有另外一個喜歡的人,甲女怕那個男生知道她跟被告的事情,怕嫌她髒,所以才會跟我吐苦水,我知道甲女發生性行為,當甲女說「應該不用我講」,我說「我知道是誰,不用說」,是因為我所知道甲女前任男友是被告,再往前就沒有其他的人了,所以當甲女這麼說時,我就知道她說的人是被告,MESSENGER對話紀錄丑中所述「卡翹」就是甲女喜歡的男生等語(見偵卷第99至101頁)。
⒍證人黃○平於警詢中證稱:甲女在網路認識的,認識大概9個
月,於109年2月間,甲女跟我聊天的時候透露的,她說她把第一次給了「隱語」,她很怕那時候喜歡她的人會嫌棄她,因為她覺得自己配不上「隱語」,她沒有跟我說是什麼發生的,她只有說到發生地點是在「隱語」他家等語(見警卷第11至12頁)。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聽甲女說,她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她在109年2月多跟我說的,是在對話紀錄子對話時告訴我,因為甲女那時候有發文,我看到她在臉書發文她與某人發生爭執之類的文章,看到之後就是私訊關心她,甲女才跟我說那個人是被告,與甲女發生性行為之人,我更深入去問,甲女才跟我說就是被告,那時候其實我只知道跟甲女發生性行為是「隱語」,後來是因為甲女自殺之後,她父母親把「隱語」的資料放出來之後,我才知道「隱語」就是被告,我沒有跟「隱語」接觸過,對話紀錄子所談論的話題,都是被告與甲女發生性行為的問答等語(見偵卷第133至135頁)。
⒎證人薛○倩於警詢中證稱:我是藉由甲女前男友認識的,認識
大概1年多,我知情甲女遭他人妨害性自主,於109年間,甲女跟我聊天的時候透露的,甲女跟我敘述的內容是,她說她把第一次給了「隱語」,說第一次有點痛,還有為了討好對方穿情趣的衣物,還有在發生性行為的時候,男方喊了前女友的名字讓她心理受到很大的傷害。她還跟我說跟「隱語」交往的時候,男方一直給她負面的情緒,甲女跟「隱語」應該是108年間,交往多久我無法確定,因為他們分分合合很多次,甲女沒有說過她何時、何地與「隱語」發生性關係,我知道「隱語」是被告等語(見警卷第13至14頁)。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先認識被告,被告有在玩COSPLAY,有一次被告有辦一次外拍會,我有去參加,那時我才認識甲女,甲女是被告的女朋友,在他們分手之後,我基於關心女方,我有去關心甲女,然後才跟她比較熟,才知道她與被告之間的事情,甲女曾有跟我提過她第一次性行為是與被告所為,我是與她在訊息聊天時知道,我是先聽朋友說這事情,所以我在訊息聊天時關心她,然後才問她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事情,對話訊息寅是我跟甲女的對話,我在問甲女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時,所指發生性行為之人是被告,之前知道的部分是被告抱著甲女發生性行為時喊著其他女生的名字,我有去問她,就是我截圖上的內容,在問她之後,我又有打電話給她跟她了解,聊到她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事情等語(見偵卷第83至85頁)。
⒏依照上開證人證述可知,其等得悉甲女是否有與被告發生性
行為之事情,均係經由甲女轉述(證人郭○均、王○崴、黃○平、薛○倩部分)或雖未曾自甲女聽聞,然係觀覽甲女與他人之對話紀錄內容(即對話紀錄子、丑、寅、卯)而得悉(證人甲、B男、C女部分),究非其等親身經歷、見聞或體驗之事,實質上係甲女反覆陳述之累積性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性,均難採為甲女指述之補強證據。
⒐另關於上開證人或證述關於甲女心情方面之陳述,其中證人
郭○均就甲女陳述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經過,並非見聞甲女就該陳述內容有何特殊情緒反應,至多僅係就甲女針對與被告情感糾葛乃至於因而衍生其他人際交往狀況部分,始有負面情緒,自無法憑此印證甲女所述內容;其中證人王○崴、薛○倩就甲女陳述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經過,亦係交雜甲女抱怨被告與其他女性之關係,並未有甲女針對性行為之內容有何特殊情狀可佐證甲女所陳述內容屬實;其中證人甲、B男、C女均未見聞甲女向其等陳述該部分內容,及該部分陳述時有何反應之特別情狀,亦無此法憑此印證甲女所述內容。從而,此部分證述,均無從佐為甲女上開指證之補強依據。
⒑至證人B男、C女認為甲女會憂鬱、自殺係因與被告發生性關
係所致或遭誘姦所致;甲於警詢指證甲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分手後甲想不開而自殺。然其等既未見聞甲女是否有與被告性行為方面之內容陳述,亦非聽聞甲女陳述該內容時有何反應之特別情狀,無非係無實際經驗基礎之推測之詞,無法作為證據採納。
㈣甲女於與被告分手後所為心理診斷紀錄、學生輔導資料,及
本案證人所陳述甲女與被告交往後之生活狀況,無法作為甲女前開陳述之可靠補強依據:
⒈公訴意旨雖以甲女有心理問題至心欣診所就診之事實為論據
,惟依心欣診所病歷資料關於109年3月4日部分所載:病人(即甲女)為13歲國二女生,獨自前來,執著畏避情绪化,父無責任感,小學父母離婚原本監護權歸父親,因交友狀況被限制自由改跟母親,母親再婚,手足關係可轉換環境後算開心,但是會想起與前男友的事會崩潰,還因此被朋友錯怪,容易焦慮煩躁,失眠,入睡困難,頭暈、頭痛、頭悶、胸悶、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再加上有異位主皮膚炎發作不舒服,偶會拒學,今來診等語(見偵卷第23頁),上開病歷紀錄,固記載甲女於109年當時之崩潰等情緒反應,源自於前男友,惟該部分記載為CC,即病人之主訴(chiefcomplaint),然其主訴內容並無詳細究竟發生何種事件,若有,該事件發生之時間及經過等紀錄,亦欠缺心理或精神醫學專業人士,依其陳述認定導致甲女上述身心情況之主要事件來源、內容,是乏其他可靠心理衡鑑報告或鑑定內容之狀況下,則上述甲女身心狀況是否可與甲女所述性行為發生關聯,即容有合理之懷疑。
⒉併參以證人黃○平、薛○倩提及甲女於109年間述及被告時及對
話紀錄子、寅、卯部分之內容,尚且針對被告與其他女性間之關係、被告是否對其有愛或付出,而所感傷、抱怨之內容;證人C女亦曾於本院證稱:甲女稱有同學霸凌她等語(見本院卷第112頁);證人王○崴則提及甲女與被告交往之經驗影響甲女其他感情發展之情事。據上各情,足認造成甲女身心狀況之因素甚多,實在無法排除其情緒反應,乃係來自於其他家庭、感情、同儕因素或其他原因,實難單以甲女案發後之情緒狀態,佐證被告確有實行與甲女間之性交行為。
⒊另外,依甲女就讀A國中之學生綜合資料紀錄表(見限閱卷,
A國中名稱詳卷),只見甲女於108年9月表明其最大的困難是「情緒問題,找不到目標」等語、109年9月表明最大的困難是「對人生失去希望」、最需要的協助是「心理壓力、課業」等語;另依所就讀B國中之行為輔導承諾書、日常行為紀錄卡所示(見限閱卷,B國中名稱詳卷),其中行為輔導承諾書乃於107年製作,與本案無關,日常行為紀錄卡僅載「108.12.23:學校兩位老師來告知,放學後會看到甲女和穿便服的校外人士牽手回家,且已有一段時間」、「109:
出席狀況不正常,經常遲到及無故缺席,孩子表示睡不好」、「媽媽表示孩子原本和父親同住,現在過來和母親同住,但是卻不願意把問題讓媽媽知道,所以她對孩子也無法可施」等語,上述內容僅可知甲女有親密對象、甲女有就學出席狀況及不願意讓甲瞭解自身問題,亦無從與甲女前開陳述內容,相互參照,以此印證甲女所述之內容。
⒋至證人甲、B男、C女固一致證述甲女與被告交往後之生活情
況係拒學、成績退步且有憂鬱情緒,惟此證人之證述內容,依前開說明,與前開心欣診所病歷內容之屬性、特徵相同,至多只能證明甲女與被告交往、分手後,至過世之前,學業、成績下滑,然甲女何以有此種轉變或者心情,承接前開說明,其原因多端,尚無從作為佐證甲女前開所述之可靠補強依據。
⒌另依對話紀錄辰所示,可見郭○均當時向使用甲女帳戶之B男
稱:我確定甲女與被告發生關係時,被告有女朋友,甲女有一次和我跟另一個朋友出去,她帶我去場次的時候見過被告,甲女就是在那天告訴我這件事,她有提到被告在和她發生關係的當下,抱著她,但是叫別的女生名字等語(見警卷第73至75頁)。惟觀之對話內容辰所示內容,亦僅為郭○均向B男轉述甲女所陳述之內容,所述性質僅屬與甲女陳述有同一性之累積證據;再者,郭○均亦已於本院就所自甲女所聽取、自身所見聞之情節證述於前,經核已無從作為甲女前開陳述之補強依據,復經本院認定如前,亦難資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
㈤被告與B男間之對話錄音內容及B男關於該錄音內容所為之證述,亦欠缺可靠之補強依據:
⒈公訴意旨另聲請勘驗被告與B男間之對話紀錄錄音,認被告有
審判外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供述。按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有「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之分(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58條之2第1項參照),自白係被告不利於己陳述之一種。狹義自白專指對自己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承認之肯定供述;而其他不利之陳述,則指狹義自白以外僅就犯罪事實一部或其間接事實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因與事實之立證相結合足以認定犯罪成立者而言,學理上稱之為「自認」或「不完全自白」。被告(之陳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廣義之自白包括狹義自白及不利於己之陳述,從證據之性質而言,均係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兩者視合致構成要件所待證事實之不同,僅有證據價值程度之區別,然其實體證據屬性並無本質上之差異。「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告訴(人之)指訴」,均係以人為證據方法使待證事項臻於明瞭之原因,皆屬適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或實體證據,祇不過證據價值即證明力有所不同或受限而已。自白、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或告訴(人之)指訴,於證據法則而言,均係證明力不完全之證據,其證據價值不悉委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斷而不受限,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相互印證,始得據以認定犯罪事實,斯乃證據法則從數量要求達到質量保證之設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本院勘驗結果,其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34至146頁),而其結果略以:
⑴附表一編號1部分,可見B男質問被告何時與甲女最後連絡,被告回答「前一天」等語。
⑵附表一編號2部分,可見B男質問是否甲女跳樓與被告有關
,被告先回答「一定是有啦」等語,後來B男表示「她有傳line給你,跟你說再見就對了」等語,被告允答,然被告隨後又稱「她離開的這件事,跟我沒有什麼關係。」等語。
⑶附表一編號3部分,可見B男向被告稱:「這件事情是一定
要追究」、「第一條路你回去跟你爸媽講好之後,那你自己到派出所投案,獲得減刑的機會」、「第二個,你不承認,你也不想、你也不想去自首,那很簡單,我們就是把我們這邊有的東西,跟她那些親友聯絡起來,那我們就是法院見,就這樣」等語,被告回答不清,隨後B男再要求被告選一個,並表明被告可能比較衰,因為資訊最多等語,被告則答稱「應該也會...(不清),因為...(不清)」,B男則稱「第一個是嗎?好。」,被告隨稱「還是要跟我爸討論一下,我跟他談的時候再跟他討論看看。」各等語,B男則同意,並向被告表示最好是選擇第一個選項即自行前去自首,要求3天內去投案等語,被告則稱其仍要向父親討論至週三等語。
⑷附表一編號4部分,可見被告、B男同意被告與其父親討論
後3天即週六,B男並表明如果未收到派出所通知即要提告,且稱「當然啦,沒有什、沒有什麼證據可以那個啦,這個都是大家情緒上對你的不滿、猜測,我不會、我不會去對這一塊對你有所追究啦」、「今天如果你選第二個選項,我也先把醜話說在前頭,我一定把你的個資,所有的東西,我能公布的,我一定公布的啦,所有網路上的資料,絕對不會騙你、絕對不會騙你」、「你將來、你將來出社會幹什麼,我相信、我相信一定會很痛苦,一輩子黑鍋背在身上」、「如果你選第二個選項,那不好意思,我的下半輩子就跟你耗,會沒完沒了,一定就是這樣」等語。⑸附表一編號5、6部分,可見被告、B男討論及甲女,B男先
稱「你還年輕,又有自首,我相信刑責應該也不會太重」、「還有一個問題,她有懷孕嗎?」等語,被告並未回答,或是該部分回答不清,僅可見B男隨後回答「那就好」等語;B男又稱「需要找一個,我那個時候的心情是,我需要找一個加害人出來啦」等語,被告此回答不清晰,B男又稱「也許你可能會不甘心說,她跳樓到底干我什麼事啊,為什麼有事要算在我的身上」等語,被告稱「完全沒有道理,那我覺得除去告我這件事情」等語,B男:「這件事情是一定要討的」等語。
⒊依上情觀之,被告、B男對話間,雖可見B男有向被告稱要去
自首,否則將予提告,被告起初回答不清,隨後又稱要向其父親討論,則依此部分內容所示,究竟被告係表明何項犯罪事實為肯定之陳述而有自白,抑或是有部分事實不利於己之陳述,尚有未明。又觀之被告前後回答之內容,亦可見被告仍有試圖對於B男所述是否對其提告、甲女是否跳樓與自己有無關係等節,表示反對之意見,則被告前後陳述之內容,有無不利於己之陳述,亦有未明。再依前開內容,B男詢問被告有無懷孕等節,亦未見被告實際回應之內容,雖可見B男並無其他激烈反應或反感之回應,然B男如此回應,其可能之原因,尚屬多端,或係認為被告默認,或係認為被告當下舉止表現,與其內心預設答案之回應暗合,自難以被告未予正面積極之反對表示,或僅止於單純沉默,即引為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被告復於本院陳稱:我在錄音內容沒有同意自首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47頁)。綜上所述,既然附表一所示錄音內容,關於被告是否有審判外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有多處不明及疑義而難以瞭解被告當時實際上回應之內容及表示,被告亦否認該部分內容曾有肯定犯罪事實之陳述,以故,此部分錄音勘驗之內容,尚難執為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
⒋依證人B男於本院所證: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告願意自首,被
告有點頭,時間有點久遠了,被告當時反應現場只有點頭,被告說「應該也會」是指他選擇第一條跟警方自首,被告現場態度算蠻和善,知道做錯事的,他就默默的,也跟我認了就對了,跟我承認跟我女兒有發生性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180至181頁),然證人B男亦自陳:我問得太委婉,我問他你們有發生關係嗎,你們有做避孕嗎,發生過關係,他點頭,回答很小聲,當下我能看到他反應跟肢體動作,讓我判斷認定就是真的有那麼回事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依此內容,雖可見B男當下有看見被告有前揭舉止,然依B男、被告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錄音內容,仍未見被告是否確有明確表示何項內容與其被訴犯行相關,如有,其時間、地點;衡之B男與被告質問內容之脈絡,可見B男多有以被告如不自首,將以提告、訴究等詞相質,佐以前揭所述被告、B男對話情境下容有誤解之可能性,縱使被告有B男前開所述之反應,亦無從認定該反應是否確係自首、肯定犯罪事實之表示,自無從與甲女所述內容相互為用,進而印證甲女所述性交行為之情事,確實較為可靠。
㈥甲女向被告表明要自殺之事實,亦無從佐為甲女前開陳述之補強依據:
依甲女與「生菜」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所示,「生菜」於9月14日稱「顧好自己」等語,甲女稱「永別」、「你說得對」、「跳下去之前」、「真的要很大的勇氣」等語,「生菜」稱「別跳」、「別給自己這勇氣好不」等語(見彌封卷),佐之「生菜」之LINE大頭照,與被告以暱稱「隱語」之臉書帳號照片(見偵卷第73頁),互相比對,應屬相同,固足認此部分內容是甲女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惟此部分僅看出甲女確係向被告表明永別、跳下去等語,然究竟與本案有何關聯,並不清楚,亦無從與前開事證相互為用,印證、補強甲女之陳述內容。
㈦從而,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不能僅憑被害人之單一指述為
依據,尚需以被害人指述以外之證據作為補強,惟縱將檢察官所提出及卷內所附之事證等證據綜合評價,仍自難補強甲女片面之陳述,至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至被告及其辯護人辯以:甲女與其他人曾發生關係等語。然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第4項規定,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揆之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對於被害人產生二次加害,同時避免帶有不當偏見之證據進入法庭,與本案不具自然關聯性之事實混淆待證事實。是以,甲女是否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與被告本案被訴犯行之待證事實,實無任何關聯可言,從而,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上情,委無可採。此外,本院並非因甲女稱與被告間之性交行為,有何違常之處而全然不實、虛捏,而是依前開說明,即被害人之指訴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須有補強證據之超法規補強法則,始依證據法則之要求,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此點應予說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被訴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犯行,依公訴人所提之相關證據方法,既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前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綜合卷內事證詳加剖析而予以評價,既無法證明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央鄉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葉幸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送文德附表一:
編號檔案時間人別對話內容100:00:00-00:02:00被告被告:的時候…應該是…恩我覺得你看到她拍的那些照片,是我分手之後的,所以我其實不喜歡她拍這樣子。B男恩、那時候你、她跳之前你們還有聯絡嗎?被告(不清)B男哪時候?被告斷斷續續的。B男斷斷續續的。被告對。B男那你最後一次聯絡什麼時候?被告前一天。B男前一天?被告就是我那時候凌晨我就開遊戲,然後她邀我一起,就是有打遊戲的時候,我會叫她,她會叫我。B男喔所以你跟她、跟她玩遊戲的就是你喔。被告沒有、她其實很…(不清),就是、可能大概一個月會有一兩次,邀我一起玩遊戲(不清),跟她玩遊戲的人很多…(不清)。B男喔。被告(不清)(統一超商廣告、店員與顧客對話聲音)200:02:01-00:03:27B男所以你覺得她跳樓跟你有沒有什麼間接的關係?應該不會沒有啦?被告一定是有啦。B男阿一定是有啦,好啊。被告因為我們在一起過啊。B男我知道,前一天既然你們還有,是講電話嗎?還是講line?被告都沒有,就是遊戲裡面…B男喔遊戲裡面。被告然後她邀我的時候…(不清)B男那時候因為你們發生過關係…被告她早上、早上有跟我說,她好像有line我…(不清)。B男她有傳line給你,跟你說再見就對了。被告對。B男你現在…就是…現在最重要她到底為什麼跳…(不清)很大,重點是我媽媽、前妻那邊,都看到你跟她的那些東西,所以他們兩個非常的不爽。被告不知道她看到的是、是指她跟我的紀錄,還是她跟朋友之間的。B男她跟朋友啦。被告因為…就我了解,她跟她朋友不太會談到這個。B男是啦,但是畢竟她是女孩子啊,你不知道的事情也是很多啊。被告她離開的這件事,跟我沒有什麼關係。300:03:28-00:07:03B男確實是沒有什麼關係、確實是沒有什麼關係,理性講啦,我覺得是沒什麼關係,但是我現在要針對的是,你跟我女兒,她未成年,你跟她發生關係,這件事情是一定要追究的啦。反正我現在就給你兩條路啦,第一條路你回去跟你爸媽講好之後,那你自己到派出所投案,獲得減刑的機會。阿第二個,你不承認,你也不想、你也不想去自首,那很簡單,我們就是把我們這邊有的東西,跟她那些親友聯絡起來,那我們就是法院見,就這樣。被告(不清)B男兩個選擇你自己選一個啦、兩個選擇你自己選一個啦,我的、我的意思是這樣,因為,說真的她、她的朋友,我這幾天光是應付她朋友的F、來FB加我的,我應付、我應付的很累阿,啊我也得到很多資訊啦,你是、你可能比較衰啦,因為你的資訊最多啦,另外那個 柯嘉興 (音譯)那個,我也還、我也、我也會再查查看啦,因為他後續講這些、留那些內容,你你也是非常不爽啦,我媽的也很不爽啦,因為他、他有來我家做過客啦,有招待過他啦,所以他我應該也是下一個、他應該是下一個對象啦,我會針對的對象,阿所以我剛跟你講的這兩個條件、這兩個選項,你比較傾向是哪一個?被告應該也會…(不清),因為…(不清)B男第一個是嗎?好。被告阿還是要跟我爸討論一下,我跟他談的時候再跟他討論看看。B男可以可以,但是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選擇第一樣、第一個選項,那是最好,你可以、今天的對話我們就當作沒發生,我還幫你問好了,沒有其他人知道的情況之下,你去派出所自首、自首,是可以獲得減刑的,但如果今天有、有人知道說,我是跟你講完之後,你才去自首的,或者是第三者知道,你才去自首的,是沒有機會獲得減刑的喔,是沒有獲得減刑的機會的喔,因為等於你不是自首。那、所以,你要跟你爸講OK,因為你爸當然不會出賣你,那我的意思很明顯,不管怎麼樣,你選擇第一個,我就給你三天的時間,三天內我要收到派出所通知我說,你本人去投案了。被告:被告今天有算嗎?B男今天不算。被告因為…B男禮拜三之前,可以嗎?被告那還是禮拜三一起到,…(不清)最快是禮拜三…B男不能阿,我不能跟你、我不能跟你一起出現阿,你懂我的意思嗎?被告我知道,我的意思是,禮拜三先帶我爸來跟你談,因為我…到禮拜二之前,我爸…(不清),所以最快我也…(不清)B男你、你爸、你爸來跟我談不能發生在你去投案之前,只能發生在你去投案之後,你懂我意思嗎?你懂我意思嗎?你先跟你爸談好,這個我當作我不知道,這是你們自己的事情。被告這幾天因為我爸…(不清)B男那什麼時候有空?被告最快也是禮拜三。B男禮拜三,好,禮拜三談完,你說禮拜三是你跟你爸先談完是不是?被告對。B男好,禮拜三。(路人向B男問路)400:07:04-00:09:20B男你跟你、你跟你爸談完之後,再給你三天,那也就是禮拜六,禮拜六之前,我或者是我前妻那邊,沒有收到派出所的通知,那我們就直接提告了,三天夠嗎?應該夠吧?被告夠。B男夠吼,好、很好、是個男人、是個男人,敢做敢當,我欣賞,那大概就是這樣,那她死跟你有沒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當然啦,沒有什、沒有什麼證據可以那個啦,這個都是大家情緒上對你的不滿、猜測,我不會、我不會去對這一塊對你有所追究啦。今天如果你選第二個選項,我也先把醜話說在前頭,我一定把你的個資,所有的東西,我能公布的,我一定公布的啦,所有網路上的資料,絕對不會騙你、絕對不會騙你。你將來、你將來出社會幹什麼,我相信、我相信一定會很痛苦,一輩子黑鍋背在身上。那如果今天你選擇第一個選項很好,那就、事情就到這邊,你該判什麼刑,民事該怎麼賠償什麼的,這個都可以談,那個我都可以、我都可以、我都可以談,但如果你選第二個選項,那不好意思,我的下半輩子就跟你耗,會沒完沒了,一定就是這樣,你生日是不是9月22號?被告是。B男是吧,你知道我為什麼知道嗎?被告…(不清)B男不是,就這麼說啦,我有請人直接進去你FB了啦,吼,這是非法的啦,我知道這是非法的啦。被告沒有非法的,這些都公開的。B男你沒有公開阿。被告有阿。B男你沒有公開阿。被告我的fb是公開的。B男你的那個、那個是公開的?被告對,我的資料都是公開的。B男那怎、那我怎、那我怎麼看不到你。被告因為他有、他那個叫什麼、就、 莊孟 (音譯)喔。B男 莊孟雲 (音譯)喔。被告我不認識他,最近他有來找我。B男那是我弟阿。被告喔。500:09:21-00:11:56B男總之、總之我是,樂見你選第一個選項啦,該欠的總是要還啦,那至於她跳樓的死因到底是怎麼樣,我相信因為人死了啦,沒有人、沒有人會願意出來承擔這個責任啦,那但是至於你跟他發生過關係,這個、這個事實、我相信是事實了啦,況且你大概也無法否認啦,而且進去看的時候看不到你這些東西啊,那是沒關係啦,反正也不是重點啦,反正一切進入訴訟的時候,要查你的資料都只是時間的問題,那所以你還有什麼其他的意見要、要跟我、要跟我講的嗎?被告沒有其他要問的嗎?B男其他要問的喔,她、她媽媽跟我、我媽媽一樣會比較…(不清),那這方面投案之後相信,這不是你的問題、誰的問題,其實、其實、其實感情的方、方面的事情我真的不想理太多啦,你跟她發生關係,我相信你也沒有影響她啦。被告(不清)B男那就、那就是啦,我女兒自己、自己笨阿,還能說什麼,她自己笨啊,我講的話她聽不進去阿,其實我講的話她聽不進去,啊那個就是我們認栽阿,但是台灣現行法律就是法定未成年犯,看你又是成年,你也不是未成年,如果說你未成年,好那還真的沒話講,那既然你已經成年了,不好意思啦,負責任去自首啊,就只能這樣子啦,阿至於你還年輕,又有自首,我相信刑責應該也不會太重,對你來說是個好事,阿如果你今天選擇對簿公堂,大家把事情鬧大的話,我相信你們家的人也會來救你啦,這對我們兩、這對我們兩邊都是一個很消耗的一個拉力戰,因為我也不敢說我去告我一定會贏,因為重點是人死了、人死了。600:11:57-00:23:22B男還有一個問題,她有懷孕嗎?被告(不清)B男那就好。被告(不清)。B男或者是你覺得還有哪個男生你覺得很可疑,可以說出來讓我參考一下,因為,依我的個性啦,既然我…(不清)了,其他做過類似行為舉動的人,也要跟著我陪葬我才會甘心啦,所以我給你這個機會,覺得誰可能也有這個跟我女兒有這個問題存在,或者是有什麼摩擦,你也可以歡迎跟我講,我也不會放過他,我也會處理,喔這對你是一種公平,我不會只針對你一個啦,我相信應該還有其他人,那當然沒有其他人最好、沒有其他人最好,那如果有我也不會放過,嘿,這是、這是做為爸爸啦,應該要幫我女兒討一個公道,我相信如果今天是你女兒,你做何感想?將來你有把握你不會結婚生子,你有把握嗎?有把握嗎?好啊,那沒關係,那如果今天是你妹妹呢?也許你沒有妹妹,那如果今天是你媽媽呢?你有將心比心想過嗎?可能你、可能我這樣講你可能沒辦法將心比心,因為畢竟你沒有孩子、你沒有孩子,那但是如果今天角色互換、是你的家人、你的媽媽、你的姊姊、你的妹妹,你做何感想?假、假設他們都未成年的話,你能、你能代換我的心情去、去想像看看。你知道他有多少朋友多生氣、多難過嗎?我光是他的卡片就收了…(不清),當然他們、他們、他們還不知道有你的、有你這些事情啦,他們不知道啦,他們只是單純難過說為什麼甲女要去跳樓,他們很難過,目前知道我跟你對談的,不超過4個人,所以原則上你選第一個,那這件事情大概就是這樣子。吼,你就該扛的責任扛一扛,那我也會盡量請親友們,不要去針對說是不是因為你,讓甲女去跳樓去追究你,因為其實這個很難追究啦、這個很難追究啦、這很難追究啦,可是既然前一天有跟你講過電話,喔你說遊戲裡面有、遊戲裡面有,啊你們又曾經交往過,然後又跟我說你還陸陸續續這樣,分分合合有聯絡,那其實理所當然,我相信這是人之常情,第一個懷疑…(不清)一定是你,你以理解吧,是不是?被告恩。B男大家一定砲火、一定先對準你嘛,這很正常嘛、這很正常嘛,是不是?我的好朋友死,我的女兒死了,需要找一個,我那個時候的心情是,我需要找一個加害人出來啦,讓我不要因為覺得說喔是我把她送去她媽媽那邊,或者是我對她不夠關心,造成了今天的…(不清),老師表示那邊也…(不清),老師那天也覺得說是不、是不是他這個舉動害甲女跳、去跳,老師也都哭阿,那你說跟你沒有關係,直接、直接、直接沒有啦,間接或多或少應該有、或多或少應該有啦,那我這樣講,你會不會覺得你自己有一點良心過意不去,了解我的感、感受?會嗎?會有嗎?會有嗎?被告…(不清)B男好啦,我要問的大概就這樣了,那看你有沒有什麼想講的。被告…(不清)B男是阿,所以、所有我第一、第一時間我沒有懷疑到你的頭上阿,我沒有懷疑說,ㄟ那應該跟你沒什麼關係才對啊,那跟你沒什麼關係啊,我很、我很感謝你打電話來報信,我真的很感謝你,所以、所以、這個算、所以我今天才給你這個機會,讓你自己去自首,我們功過相抵、功過相抵,她去年就是要鬧自殺了沒錯,所以我才更堅持她要媽媽…(不清)被告她就是因為這件事,她才想不開。B男我知道、我知道、這個我都知道。被告…(不清)B男所以我說你要追究後續她或許她為什麼要跳樓的真正原因,不知道,啊要說是我造成的也可以,…(不清),要說是我家庭環境造成的,這個也OK,這個都沒有話講,也許你可能會不甘心說,ㄟ她跳樓到底干我什麼事啊,為什麼有事要算在我的身上,我是、我是沒有,我是、不是針對、完全針對說她跳樓把氣出在你身上,我是針對說…被告完全沒有道理,那我覺得除去告我這件事情…B男這件事情是一定要討的,因為我…(不清)被告最起碼要…(不清)B男你如果按你男朋友,要保護她,就不應該跟她發生關係,就算她不告訴你,你成年了,你應該也知道吧,是吧,你應該知道吧,你知道這個法律吧,你知道嗎?你應該知道吧,我相你應該知道啦,應該,你應該知道,很多你一定知道啦。被告(不清)B男而且她、況且她當時應該未滿14歲,不管她有沒有滿14歲其實都一樣,滿14歲可能再稍微好一點啦,可能刑責又再更輕一點啦,但是我相信這個時候她應該未滿14歲,啊至於後續詳細你跟她的一些過程,就跟警察好好做筆錄就好了,她媽媽應該、她媽媽應該會先去了解啦,那個我…(不清)被告好。B男你就,說白點,坦白從寬啦,抗拒從嚴啦,我一直認為誠實是上策啦,你不要蓋牌,你蓋牌對你一定是沒有好處啦,你現在、現在這個時代了,手機東西一摸一看,有什麼是你真能蓋牌的,有什麼是你真能蓋牌的,你剛都說、你說、你都認為說她不太會跟她朋友講這些東西,真的不好意思,我就是從她朋友那邊看到的,我當然我現在不會拿出來給你看啦,我想我也會看啦,啊之後、之後等你確定你投案了,你會看得到的,放心,會看的到的。好,那大致上就這樣。那、就、呃、來、你手機留給我,你有用手機嘛對不對?被告沒有。B男你沒有用手機?被告那是…B男難不成你忘記了?被告那是舊手機。B男喔舊手機。好來,號碼給我,0905被告776B男776被告192B男192B男好,來這是我的號碼,那,很簡單,你跟你爸談好了。被告我沒有看到你的號碼。B男喔還沒通。B男很簡單,你跟你爸談完了,你爸想要跟我先談,也是可以啦,但是盡量不要啦,因為這就變成,就是說、呃呃、怕說到時候你會沒有自首減刑的要件符合啦。吼,那當然你爸要先跟我談,我也歡迎啦,我也歡迎啦,那我一、我一次搞定。啊原則上,你就是要你跟你爸談完之後,談完那你爸再來找我談,這樣最好,這樣是最好啦,他們判,我都可以,沒有意見,既然願意選第一個選項,那我希望你不要隱瞞家人啦,你隱瞞家人沒有好處啦,啊我女兒就是選擇隱瞞家人今天落的這種下場,蓋牌真的不向、蓋牌真的不是明智的選擇啦,沒有必要、沒有必要蓋牌啦,你今天就老老實實的跟你爸交代清楚啦,我相信、我相信你爸會、畢竟是親生兒子嘛,你爸一定也不可能對你怎麼樣的啦,說難聽一點就是這樣,你爸一定還是挺你的啦,一定還是愛護你的嘛,一定希望你受到的傷害是最小的嘛,是不是?你是家裡的獨子嘛。被告恩。B男對啊,獨子ㄟ,怎麼辦?獨子出這種事,老爸怎麼接受啊,你是我我也不能接受,我就這麼一個獨女。被告(不清)B男當然是不行啊,我、這件事情我一定是公事公辦,該負的刑事責任,是絕對跑不掉的,就這麼簡單,這個責任、就扛吧,我大概要說的就這些而已,好不好?那我就等你禮拜三跟禮拜六的消息,ok被告好。B男好。(被告與B男對話結束)附表二:卷目代碼對照表卷宗名稱卷目代碼高市警崗分偵字第10973422500號警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185號卷偵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185號彌封卷彌封卷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號卷本院卷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號限閱卷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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