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17號原告 黃美伶 被告 林偉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訴訟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