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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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1號聲請人鑫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俞瑄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旺彥科技有限公司陳冠翰永豐銀行三重分行113年6月30日11,691元119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