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甲○○原名 魏傳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萬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
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零陸元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
二、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