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6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5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貳
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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