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45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3月5日上午09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郭貞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