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菊琴 (即合誠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52,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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