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菊琴 (即合誠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52,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