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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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19號
原 告 BOHORBRY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