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9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35之6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簿謄本1件,或陳報被占用土地面積之現值金額,以利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