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9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35之6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簿謄本1件,或陳報被占用土地面積之現值金額,以利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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