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丁○○右一人江信賢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 律師
蔡麗珠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丙○○、甲○○、乙○○、丁○○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丙○○、甲○○、乙○○、丁○○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四人犯罪嫌疑重大,並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將被告四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四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石家禎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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