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甲○○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