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四三號
原告金聖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被告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丙○○
丁○○庚○○戊○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複代理人 梁育純 律師
黃佳琪 被告乙○○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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