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貞 、 張陳淑 、 張俊英 、 張武英 、 張吉英
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需全體公同共有人
同意始得成立調解,而相對人張陳淑已於聲請人提起本件聲
請前之民國90年12月12日死亡,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可參
,則相對人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亦屬無從補正
,本件顯然無法達成全體共有人同意分割方案之可能,顯無
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