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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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孫朱金葉
被   告  盛秋瑾
原告與被告盛秋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1,8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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