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孫朱金葉
被 告 盛秋瑾
原告與被告盛秋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1,8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