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蕭慶鈴
原告與被告 陳建宏 、 陳鵬戎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864
元【計算式:土地部分為181.161平方公尺7,200元/平方公尺
1/3=435,864元,加計建物部分即依(原證一)移轉價格192,
000元1/3=64,000元;合計為499,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