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3年度台覆字第22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3年台覆字第22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覆議人 林英欽 原名甲
男民右聲請覆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決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五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林英欽(原名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遭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至同年十一月十三日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停止羈押,惟所涉刑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八八號判決無罪確定,爰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求冤獄賠償等語。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係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八八號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冤獄賠償應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聲請,於法自有未合。原決定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駁回其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尚無二致,仍可維持。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陳炳煌 委員 黃義豐 委員 蕭仰歸 委員 孫增同 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林開任 委員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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