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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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0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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