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358號
原告 葉綜獻
被告 徐慶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358號
原告 葉綜獻
被告 徐慶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