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原附之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將「97.12.16」誤載為「97.12.15」,業經予以更正)。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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