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乙節(詳如附件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業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簡字第946號判決及98年度簡字第1459號判決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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