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0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李
仲義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李仲義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7日起至民國134年7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李仲義於民國94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60,000元②4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7月11日②101年7月1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李仲義自民國94年11月12日起即未繳納①②本息,尚欠本金共1,382,67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訴外人李仲義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帳戶還款明細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96年度拍字第8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1│建│0│11│49│10000分之124│└──┴───┴────┴───┴──┴─┴──┴──┴────┴──────┘┌─────────────────────────────────────────────┐│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39│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5層樓房│82││││││82│鋼筋│7.│平│全部│││3│金城街1號4樓│平區新南│鋼筋混凝│.8││││││.8│混凝│13│方││││││段1-1地│土造│8││││││8│土造││公││││││號│││││││││││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41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