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祈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祈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祈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藍祈清前因:(1)、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2月8日確定;(2)、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2月25日以100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0年3月28日確定;(3)、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0年5月2日確定;前開(1)、(2)、(3)三罪所宣告之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4)、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13日以100年度訴字第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11月14日確定;;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堪可認定。而受刑人於100年6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8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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