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並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①98年度訴字第60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②98年度訴字第8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98年度訴字第59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④98年度訴字第78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⑤98年度訴字第89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⑥98年度訴字第92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⑦98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
3月確定;嗣①至⑤、⑥至⑦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9號、99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1年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98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原為10
3年2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