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秩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北秩字第78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
10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434971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4年10月6日19時30分。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號伊都汽車旅館407室。
㈢行為:意圖利得與男子姦。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查獲。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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