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8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665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