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已依法不起訴處分在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號),惟其中扣得之毒品海洛因(淨重○‧六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本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之結果,確屬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案物品應屬海洛因,而為違禁物無訛。
三、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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