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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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玖公克)、殘留安非他命晶體塑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如附件)。
三、聲請意旨聲請沒收之物,確係海洛因淨重○.一一公克(包裝重○.二九公克)、殘留安非他命晶體塑袋壹只,,此均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院附屬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各一份在卷可按。核均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