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共陸拾肆點參公克(包裝共重柒點伍參公克)、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伍點肆公克、滲入海洛因水液半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如附件)。
三、聲請意旨聲請沒收之物,確係海洛因淨重共六十四.三公克(包裝共重七.五三公克)、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五點四公克、滲入海洛因水液半瓶,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高雄醫學院附屬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在卷可按,及被告甲○○自承在卷。核均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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