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О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刑事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