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五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相關卷證資料,認本件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一萬元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