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八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完備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件及繕本八件。起訴狀應記載之事項: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㈢應證事實及所用之證據方法: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周莉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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