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九九三號),本院臺中簡易庭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林慧英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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