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42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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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俊麟
被   告  蔡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424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上午9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未滿一個月者按新
臺幣壹佰元計算、逾期未滿二個月按新臺幣貳佰元計算、逾期未
滿三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
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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