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7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73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林美芳
被   告  吳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
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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