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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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黃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25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