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319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有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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