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317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郭先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澎湖縣白沙鄉岐頭51號,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院並非被告住所地法院
甚明,本院復無其他定管轄之原因,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
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