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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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崑城 律師
蔡宏修 律師 周昌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 楊信宏 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11月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4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99年11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