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啟銘選任辯護人金學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645、19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啟銘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啟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9年8月11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陳德池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