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5號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 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淑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林美倫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板簡調字第三二一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板簡調字第321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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